深圳公司合同纠纷律师案例分析-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06 14:33:46 来源:公司

从我们开始订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这段期间其实都是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因合同带来的风险,需要注意一旦产生了合同风险的话,多数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在,解除的效力如何,尚无直接规定,人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述。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在合同履行期间,律师就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提供专业建议,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制止对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促进双方就争议内容谈判解决,确保合约能顺利履行。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的特点,就是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的。况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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